(2023 年 4 月 27 日经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当事人参加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所进行的调解活动,需要向调解中心交纳相应费用。调解费用包括调解登记费和调解费。具体标准与实施办法如下:
调解登记费为每方当事人 300 元(人民币,下同)于当事人同意提交调解时交纳。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交纳。该费用不因任何情形退回。
调解员选定或指定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按以下两种标准支付调解费:
(一)标的收费
当事人选择按案件争议标的额比例交纳调解费的,调解中心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取调解费:
区间 | 计算公式 |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 | 1500元 |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 1500元+争议金额超10万元部分的1%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2500元+争议金额超20万元部分的0.75%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4750元+争议金额超50万元部分的0.5% |
1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7250元+争议金额超100万元部分的0.45% |
2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 92750元+争议金额超2000万元部分的0.3% |
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超出部分可由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协商计费比例 |
(二)计时收费
当事人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的,或者案件争议标的不涉及财产的,或者争议标的额难以计算的,按以下标准交纳调解费:
1.计费标准:每小时 3500 元,最低计费时间为 3 小时,调解时间超出 3 小时的部分每一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不计费;
2.调解所需时间从调解员参加第一次调解会议开始计时。
(一)当事人应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后 5 个工作日内交纳调解费。调解费交纳成功后,调解正式启动。
(二)调解费一般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按照平均比例交纳。当事人对交纳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应在调解约定中载明。
(三)若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交纳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而其余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视为各方未达成调解意向,已交纳的调解费由调解中心予以退回。
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且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到外地调查的,调解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当事人商定并经调解中心确认的标准由当事人按照平均比例承担,当事人对承担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请有关第三方(如专家、证人、翻译、鉴定人员等)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约定承担。
当事人对上述其他费用的承担,不同意按照平均比例承担,也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方承担。
(一)调解员是两名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调解员,加收 5%的调解费。
(二)调解案件的工作语言为外文的,加收 5%的调解费。
(三)调解中心受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委托的商事争议案件,收费方式和标准如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
(四)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调解费减免申请,经调解中心秘书长批准,除调解登记费外,调解费可酌情减免收取。
(五)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的工作报酬,从收取的调解费中列支,具体标准按调解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所列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经调解中心同意,当事人可交纳外币。外币与人民币的换算,按调解中心决定受理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计价。
(七)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