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英文简称为“HICMC”)于 2023年 4 月 14 日成立,是由珠海国际仲裁院、珠海市律师协会、中国国际商会珠海商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发展研究院共同发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是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完善合作区国际商事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平台。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职责是以国际通行的商事调解机制,帮助当事人以更和谐、更快速、更高效、更便利的方式解决各种国内外民商事争议。
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调解是中立第三方(调解员)与争议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帮助各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提交至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1)当事人之间往往都有商业合作经验,分歧也并非完全不可调和,但是如果久拖不决,矛盾愈深,或者直接诉诸诉讼或仲裁,形成对抗,都可能从根本上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如果出现分歧,及时交由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居中调解,能有效地促成当事人友好地沟通与协商,快速化解纠纷。
(2)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本前提,尽可能减少对抗,以和谐的方式、共赢的结果解决争议。
(3)调解程序中环节设定较少,更为简单方便,当事人无需耗费过多的时间、经济成本即可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是依据《人民调解法》而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所赋予的调解职能。该人民调解组织所聘任的调解员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法律规定的民间纠纷。商事调解主要针对的是贸易、投资、并购、金融、证券、保险、知识产权、房地产、工程建设、运输以及其他领域发生的商事争议,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商事纠纷相较普通的民间纠纷更加专业复杂、牵涉的利益更多,因此商事调解员一般均为从事多年司法、商事、海事、金融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调解经验和社会资源,可以保证调解的质量和公正性。在商事调解中,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调解员,能够在明晰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解,将当事人之间的可争议利益进行恰当地分配,满足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也更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
(1)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由境内外实业界、教学科研机构、法律服务组织、行政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德才兼备的精英人士组成,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商事调解经验,有能力提供专业、公正的纠纷解决服务。
(2)利用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的现有平台实现调解与仲裁有效衔接,赋予调解协议在境内外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利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台,实现与香港、澳门等商事调解发达国家及地区跨境调解合作,当事人可以跨境选择调解机构、调解规则和调解员。
快速解决纠纷是调解中心调解机制的一大特色。调解中心通过调解规则设定的调解程序灵活简便,并且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的期限;如当事人无特别约定,调解员应当在第一次调解会议后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始调解工作后 30 日内结案,形成书面报告,终止调解程序。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经调解员申请及调解中心秘书长同意的,可以延长调解期限 30 日,但每起案件的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 60 日。
保密是调解的特色。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中心的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及参与调解的其他人员必须对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所有资料保密,特定情况除外。
一般的调解,确实解决不了调解内容的强制执行效力问题。但是根据《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中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成功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提交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按其现行的仲裁规则根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使调解结果在包括中国在内的 170 多个《纽约公约》缔约国具有强制
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一般情况下,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调解约定受理调解案件。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约定而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中心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对方当事人以适当方式确认后也可受理调解案件。
一是提交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交纳调解登记费。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调解中心将向其他当事人征询是否同意进入调解程序的意见。其他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交纳调解登记费,调解中心办理立案登记。二是选(指)定调解员并交纳调解费。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按照调解中心发出的通知交纳调解费并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调解中心调解规则选(指)定调解员。三是调解工作开始。调解员在被选(指)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正式开始调解工作。
调解中心的调解费用包括调解登记费和调解费。调解登记费为每方当事人 300 元人民币,于当事人同意提交调解时交纳。调解费当事人可以选择按标的收费或按计时收费两种收费方式。
各方当事人可以从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如果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共同选定调解员一事达成一致的,由调解中心秘书长从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指定。
可以。根据调解规则,当事人也可以在《调解员名册》外选择其认为有利于解决纠纷的调解员,但应经调解中心秘书长确认。
可以。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调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申请仲裁时施行的仲裁规则的规定,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