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基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开放的体制机制,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方面均取得许多成功的经验。新加坡立足制度设计、机制建设、政府推进的不同路径,不断推动商事仲裁和商事调解的发展,许多重要措施和做法得到了国际认可,值得借鉴学习。
为进一步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立法和推进国际化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建设,6月3日-5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务局组织了赴新加坡相关法律部门展开访问调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局长钟頴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晓军、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副院长吴学艇参与此次活动。
为确保访问调研活动更有针对性,能获取具有直接借鉴学习价值的经验素材,我院协调联系了新加坡律政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新加坡律师公会等六家访问调研单位,帮助制定详细的访问调研提纲。上述六家单位热情接待了访问团一行,座谈交流深入透彻,调研讨论明确具体,达到了预期访问效果。
在新加坡律政部,法律商业司和国际法律司的相关负责人参与了座谈调研,法律商业司司长施晓惠介绍了新加坡律政部的组织架构和基本职能,国际法律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新加坡商事仲裁和商事调解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双方就如何高效促进商事仲裁和商事调解发展展开了详细交流。国际法律司司长助理诺玛莎谈到新加坡律 政部持续打造仲裁友好环境,于1994年出台了《国际仲裁法》之后,不断开放本国仲裁法律服务行业,通过政策、法律和相关服务赋能仲裁,丰富争议解决的途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促进商事调解的发展以及在本地的有效执行,新加坡完成了由调解协议——调解规则——调解法——调解公约共同构成的国际商事调解法律框架的构建。我方调研团谈到,拓宽争议解决渠道,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多元化发展,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是我国现阶段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未来需要持续在法律与实践层面推进改革,推动我国诉调对接、诉裁对接、仲调结合等组合纠纷解决模式的不断优化发展,发挥仲裁、调解在诉源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为SIAC),调研团一行与SIAC首席执行官林美恩等人就新加坡如何促进商事仲裁发展展开深入交流。林美恩介绍了SIAC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业务开展情况。2023年SIAC共受理663件案件,标的达到119亿美元,案均标的1800万美元;SIAC着力打造“仲裁友好地”,制定了先进、高效、灵活的仲裁规则,能有效处理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国际商事仲裁纠纷;同时SIAC拥有顶级仲裁专家、在册仲裁员以及国际化的仲裁秘书团队,能够用不同语言进行案件管理,软硬实力兼备。我方调研团认为仲裁是一项需要对外交流的事业,近年来,中国仲裁机构加快走向国外、与业内同行开展对话交流的步伐,学习吸收仲裁发展先进经验,不断提升解决商事争议的质量、效率。横琴作为富有朝气活力的新增长级,肩负助推澳门经济多元发展、打造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新家园的使命,需要一流的法治营商环境予以支撑,打造完善的多元解纷机制适逢其时。未来各方可以在共同推广仲裁制度、共享仲裁员资源、共同举办研讨会及共同开展项目研究等方面开展更广泛深入的合作,为跨太平洋国家和地区的经贸主体提供专业化、国际化的高质量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在新加坡律师公会,岑慧敏会长向调研团一行介绍了律师公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能,以及律师公会在推动律师参与商事仲裁和商事调解方面采取的措施。新加坡律师公会作为律师业监管和服务机构,积极推动国内ADR业务的发展,并与法院、调解组织等机构合作,陆续推出了《律师公会仲裁计划》《律师公会调解计划》,提供解决争议的多元制度选择,同时展开各类教育和培训活动,支持人才培养,为律师和法律从业者创造学习途径和交流机会,提升商事仲裁和调解的服务能力与办案水平。
在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负责战略合作的沈松坤主任等人接待了调研团一行,并提到为推动商事调解的发展,提升争议解决效率,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和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于2014年推出了“仲裁-调解-仲裁”的机制,与传统的“调解-仲裁”机制相比,新的机制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执行,无论通过仲裁亦或是调解解决争议,当事人都能获得终局性并能够执行的最终文件,大大促进了争议解决机制全方位、多维度的相互协助。除了在机制上开展创新,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在线上调解、与其他机构的交流互通、人员培训等方面积极作为,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背景下,不断推动商事调解的发展。
访问团一行还走访了新加坡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和FOXWOOD LLC律师事务所,就当地律师如何参与商事仲裁、商事调解业务以及遇到的困难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此次赴新走访交流活动为我院加强涉外业务开拓了视野,有利于我院不断学习新理论、积累新经验、提高新境界,持续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我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合作,促进仲裁文化和理念的融通交流,积极构建“一带一路”互鉴共融的法治体系,打造珠海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城市品牌,为合作区乃至大湾区经济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