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和西安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第一期仲裁圆桌之涉外案例工作坊”活动,部分涉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和实践机构代表参加研讨。我院作为支持单位,由副院长吴学艇带队全程参加本次活动,副总监李昂,总监助理杨娜等陪同。
本次活动提供的案例涉及国际商事争议和仲裁程序的许多问题具有典型意义。在程序研讨部分,杨娜认为,这一案例程序环节的核心问题是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该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指出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予以确定,当事人虽对合同适用法律有约定,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约定不及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因此,该案确定仲裁协议效力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是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即中国法律。由此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该案的委托人,而该案中的受托人不是适格主体。
李昂在案件的实体问题研讨部分作相关发言,他认为,案涉合同争议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案例涉及到的其他问题均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框架下得到解决。适用公约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公约第一条确定了公约自动适用的原则,也就是说缔约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自动适用公约解决争议;二是《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提出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适用该公约,否则该公约也应在涉缔约国的相关案件中自动适用。如果做相反选择,不符合公约的精神,也不符合我国涉外审判接轨国际的政策要求。
吴学艇作为总结嘉宾参与全天研讨活动,在研讨中提出观点、引申问题、提炼争论焦点。他表示,我院将承接下一次的研讨活动,作为联合主办方认真准备案件、深度参加到系列活动中去,为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各项措施提供实践素材和现实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