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4日珠海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珠海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珠海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本院”)是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本院同时使用‘珠海仲裁委员会’‘横琴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当事人协议选定珠海仲裁机构、珠海市仲裁机构、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珠海仲裁委员会、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本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仲裁的表述,或者其他可以推断为唯一选定本院仲裁的表述,均视为选定本院为仲裁案件的管辖机构。”
三、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本院受理仲裁申请后,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随同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及附件。申请人书面申请延后向被申请人发送前述材料的,由本院决定是否延后发送。本院发送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可以是电子文档形式,也可以是二维码等链接形式。被申请人需要纸质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的,可向本院工作人员领取。”
四、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二)当事人当庭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本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珠海国际仲裁院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