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6日珠海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适用《珠海国际仲裁院金融仲裁案件特别规定》办理的金融借款案件、不良资产转让与追偿案件及其他同类金融案件依据本规定收取仲裁费用。本规定与《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适用《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仲裁费用]包括申请费和仲裁费。
三、[收费标准]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仲裁反请求均应交纳申请费1000元,该费用不予退还。仲裁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费(人民币) |
10万元以下 | 每件1800元 |
10万元至20万元 | 1800元+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2% |
20万元至30万元 | 380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
30万元至50万元 | 5300元+争议金额30万元以上部分的1.25% |
50万元至100万元 | 780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至200万元 | 128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9% |
200万元至500万元 | 21800元+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部分的0.8% |
500万元至1000万元 | 45800元+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7%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 808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5% |
2000万元以上 | 135800元+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
四、[特定情形收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项或仲裁反请求项不涉及具体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每项请求500元计收;当事人在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主张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该项主张不计收仲裁费。
五、[调解确认收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请求本院出具调解书或裁决书进行仲裁确认的,仲裁费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应收额的30%计收;按本条受理的案件,不适用《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中关于退费的规定,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六、[仲裁费的退回]除本规定第五条的情形外,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调解结案的,退回仲裁费的一半。
七、[最低收费]根据本规定计算的仲裁费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收。
八、[生效施行]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
九、[解释]本规定由本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