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仲裁事业社会认知度,推介仲裁在专业、便捷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更好地推动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发布两例本院经典案例,涉及国际商事和技术委托开发纠纷,详情如下。
案例一:涉外机械设备买卖纠纷案
2013年5月,申请人国内A公司同被申请人台湾B公司签订合同订购高速冲床两套,后8月双方就技术要求、违约责任等签订补充协议并表明相关纠纷提交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12月1日被申请人派员到现场组装并空车运行,申请人签署了验收表。2014年3月,其中一台冲床运行一个月后发生配重块轴断裂事故,后申请人A公司向我院提交了维修、停止支付尾款、赔偿损失等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配重块柱材料过脆,以及柱销和轴承的强度设计不足,是造成柱销断裂的主要原因,且事故发生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货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间,被申请人对于设备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并支付维修费用,且申请人不再支付合同尾款。
本案涉及中国企业在涉外采购中的常见情形,货物安全到货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和初步运行,但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双方对验收的标准、问题的解决和损失的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该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涉案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与生产线的适配,买受人需要实际载料运转才能作出验收结论,因此不应严苛地要求买受人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仓促时间内发现标的物的隐藏瑕疵。
案例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2017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业务管理系统,约定开发内容、工期和分期付款条件。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对申请人是否完成阶段性义务的履行和被申请人二期付款条件是否达成,即申请人是否正式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解决方案及系统设计原型发生争议,遂向本院提起仲裁。申请人请求主张解除合同、支付工期款,被申请人反请求主张返还已付开发费用及利息。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本案核心争议涉及计算机系统开发专业知识,遂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对案涉合同中争议性概念及申请人阶段性交付内容与约定开发内容的差异等问题做出两项鉴定意见。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和鉴定机构到庭接受质询,后对争议概念的鉴定意见未予采信;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并作为证据,实现了公正裁决,纠纷妥善妥善解决。
仲裁庭准确把握鉴定意见证据性质和自身证据审查主体地位,主动作为,在尊重鉴定意见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同时,摆脱对鉴定意见的过度依赖,避免“以鉴代审”“以鉴代裁”错位现象的出现,可为其他仲裁活动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