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4民特7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李某关于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金字(2020)第113号裁决的申请。这是2018年4月我院互联网金融仲裁平台开始办案以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首宗申请撤销我院互联网金融仲裁裁决的案件。
该案申请人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额贷款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借款人,下称李某)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以电子形式存载的《信用贷款合同》,2020年3月28日小额贷款公司以李某拖欠其还款为由提请仲裁,2020年6月9日,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珠仲金字(2020)第113号仲裁裁决书,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请求。
2020年6月15日,李某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院裁决,主要理由是: 一、小额贷款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小额贷款公司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可作为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不存在仲裁条款,珠海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四、本案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珠海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平台的网站没有按照仲裁规则进行送达,仲裁委员会的联系方式和登录仲裁平台的链接,导致李某无法参与仲裁活动。案件审查期间,珠海市中院向我院发函询问案件的送达情况。我院复函详细说明了采用电子送达的合同依据,采用书面审理的法律、《仲裁规则》和合同依据,并提供以电子邮件和短信两种方式向李某送达成功该案相关材料以及告知互联网仲裁平台网址信息的截图。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我院上述送达程序没有违反仲裁法的规定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2020年9月1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申请。
我院互联网金融仲裁平台自2018年4月运行,首次采用电子送达、书面审理等网上仲裁新模式,截至2020年10月,已累计适用《珠海仲裁委员会互联网金融仲裁规则》办理仲裁案件超过7000件,虽然已有大量案件裁决书在全国各地法院得到确认执行,但尚未有案件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宗申请撤销我院网上仲裁裁决的案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再次确认了互联网金融仲裁平台在电子签名、电子送达、书面审理等网络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对宣传推广珠海互联网金融仲裁、提升珠海仲裁的公信力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