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促进市人民政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珠海在省内各地级市中率先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的决定。
《决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围绕珠海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提出许多具体可操作的创新措施,为珠海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最优质城市,营造全国最优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决定》明确提出,珠海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宽视野高标准统筹谋划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与港澳交流合作,构建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的公共法律服务合作交流平台,加快推进仲裁和公证体制改革,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积极为对外开放和经贸活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着力营造粤港澳大湾区最优质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决定》五大亮点
亮点一:以粤港澳大湾区最优质为目标完善珠海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将仲裁、公证、调解、律师等工作纳入珠海涉及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体系。
亮点二:构建符合大湾区建设需要的公共法律服务合作交流平台
建立珠海与港澳公共法律服务沟通协调机制和交流合作平台,建立与澳门法务局等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长效联系机制、珠澳两地法律机构互派人员学习交流机制。协调推进涉港澳民商事公证便利化。以横琴新区为试点,培育跨三地商事调解组织、搭建商事调解平台;探索建立珠海与港澳调解组织互相吸纳聘任调解员、调解专家库成员机制。建设珠海市法治综合实践教育基地。
亮点三:以仲裁和公证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借鉴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展模式,制定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建立理事会制度,决策与执行分离、激励与制约有效、监督与保障有力的治理机制,在仲裁的独立性、中立性上与国际接轨。探索推动公证机构创新优化,鼓励条件成熟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向合作制或设立登记事业单位等性质进行转变。
亮点四:积极为对外开放和经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支持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吸引更多港澳律师来珠执业,支持本市律师事务所聘请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来珠设立代表机构。完善涉外法律服务项目,成立涉外法律服务联盟,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加强涉外领军律师人才和律师后备人才培养,将其纳入“英才计划”。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民营企业的质量,推进在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法律顾问(法务)制度。
亮点五: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的保障力度
建立横琴新区“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引进专业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升级建设“珠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快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和网络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