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人资格。因仲裁保密性要求,仅限案件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查阅案卷。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办案需要,或案外人确有查阅需求的,应持相应部门开具的查阅公文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查阅。
二、所需证件。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社保卡、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当事人非自然人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查阅的,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外,代理人还需持委托授权书、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前款);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
三、查阅权限。仲裁案卷查阅范围限于正卷。
四、查阅流程。查阅人提出查阅请求后,所查案卷未归档的,由仲裁秘书负责办理;已归档的,由综合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负责办理查阅的人员应对查阅人身份和所持证件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填写查阅案件申请表,交案件所在部门领导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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