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大家梳理。
首先在合议庭中,我们通常会有三位仲裁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外,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商议选定。
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后15日内没有选定好仲裁员,将由本院院长指定,并且本院会从争议的性质和情形、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其他要素出发考虑。
其次,我们还为大家提供了首席仲裁员的候选名单,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了相同的一人,那么此人为首席仲裁员;如果有一名以上相同的人员,那么最终则由本院院长在相同人选中确定。
最后是独任庭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国内案件中的选择方式与合议庭相同,但是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时间则改为了自被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涉外案件独任仲裁员的选定期限为:双方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
除此之外,在我院仲裁员名册之外是怎样选定仲裁员的呢?根据我院规则以及条例的规定,这类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以在本院仲裁员名册外选定粤港澳大湾区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其次,涉港澳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我院和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外选定港澳人士担任仲裁员;最后,对于特殊案件,我们还可以选择特别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上述选择过程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经由本院确认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