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珠海国际仲裁院主办,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秘书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协办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仲裁制度衔接及仲裁国际化发展论坛召开,在论坛上,我院发布了《珠海国际仲裁院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方案》(下称“横琴方案”),与会专家们围绕下一步仲裁事业发展交流激辩、头脑风暴,本公众号将陆续整理发布各位法学专家的智慧成果,记得开启追更哦!
今天结合横琴方案和前海方案讲一点不成熟的想法,本人感觉这两个方案突破很多,但是一些内容具体怎么实施,包括对仲裁的影响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从整体上讲,很多时候仲裁可作为推动改革的突破口,最后可能还是要走立法程序,否则没有澳门因素的案件,仲裁庭很难适用澳门法律,需要顶层设计支持。开展初步探讨,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首先这两个方案都非常重要,横琴也可以研讨借鉴前海方案,互相参照,共同发展。横琴方案基本上围绕澳门,“为澳门,有利于澳门”等,这个与前海方案不同,前海方面里面还有很多国际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的描述。横琴方案提到了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管是第一次提出,这个概念对仲裁会有什么影响呢?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理事本来也可以请境外人员,共管与仲裁的关系值得进一步探讨。有无可能在仲裁里引入共管的概念,或者说仲裁机构需不需要像行政机关一样共管,还需进一步思考研究。
我再谈几点,方案中提到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是不是说刑事规则不用衔接澳门?我的理解刑事是不用的。那么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是什么意思?衔接澳门是同澳门一样还是接上就行了?比如港澳两地与内地的行驶规则不同,通过港珠澳大桥时,靠左行驶的右舵车可以在上桥后切换成靠右行驶,这算不算衔接上了?我认为算。
关于接轨国际,那么什么叫接轨国际,我们本来就是国际,按照中央关于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要求,我认为应该是对接国际最好的标准。还有衔接是不是意味着一致?衔接澳门是不是在接轨国际?或者说我们现在是不是要做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对接的标准是不是最优?这些问题都还要深入研究。
还有一点我认为非常重要,就是研究制定合作区条例,这个条例是大家一起制定,最终成为区域基本法,条例会不会有仲裁相关的内容?我认为应该有,这样就有了依据。
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同样非常重要,经济特区立法权就是变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边界尚不清晰。个人认为,同特区经济有关,就可以直接变通,无关则要授权。当前有了清单授权的方式,建议尝试在深度合作区实行负面清单授权,除了不能动的,其他全可动。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