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小时
费率报酬计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各部、各中心:
《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小时费率报酬计收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3月21日珠海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报至行政部。
珠海国际仲裁院
2025年3月28日
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小时费率报酬计收
实施细则
为规范小时费率报酬计收方式,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珠海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本院)现制定《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小时费率报酬计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小时费率报酬计收的适用情形及确定规则
(一)适用情形
1.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或在仲裁庭组成前书面约定案件适用《横琴国际仲裁中心琴澳仲裁合作平台仲裁规则》且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并经本院院长批准的,可适用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各方达成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书面约定,并经仲裁庭全体成员同意的,从其约定。
2.各方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则视为仲裁庭全体成员均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二)确定规则
3.三人仲裁庭中,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由该当事人和其选定的仲裁员协商确定该仲裁员适用的小时费率;各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由各方当事人和首席仲裁员协商确定首席仲裁员适用的小时费率。
4.独任仲裁庭中,独任仲裁员若是由各方共同选定的,则由各方当事人和该仲裁员协商确定小时费率。
5.各方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或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由本院院长指定仲裁员并由本院和被指定的仲裁员协商确定小时费率。
6.当事人和仲裁员应通过本院联系确定小时费率。仲裁员应当在收到仲裁员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小时费率报价书,由本院转交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仲裁员提出的小时费率。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作出回复,则视为接受仲裁员的小时费率。若当事人在该期限内对仲裁员提出的小时费率有异议,本院应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7日内组织当事人和仲裁员召开小时费率确认会,由仲裁员就报价合理性进行说明,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共同确定小时费率。
7.若当事人和仲裁员未能在第6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小时费率的,将由本院参照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过程中的报价及行业惯例确定相应仲裁员的小时费率。
8.仲裁员未能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小时费率,且不同意本院确定其小时费率的,应在收到仲裁员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出申请,本院于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本院院长重新指定仲裁员,新加入的仲裁员的仲裁员小时费率计算规则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9.除非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仲裁员小时费率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10.除非发生特殊情况或当事人与仲裁员另有约定,小时费率确定后将适用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
二、计算方式及调整机制
11.仲裁员工作小时是指仲裁员为审理案件而付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案件阅卷与材料审查、研究案件争议焦点、撰写庭审提纲、参与庭审活动、组织当事人调解、与其他仲裁员进行案件合议,讨论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决书撰写等。
12.仲裁员计算工作小时,应当遵循合理、诚信原则。
13.仲裁员为参加案件开庭或者为履行其他仲裁员职责而出差的,仲裁员有权将用于工作的出差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小时,将未用于工作的在途时间按50%标准计算为工作小时。
14.因当事人原因取消庭审的情况下,仲裁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工作小时。
15.仲裁员应当自行记录工作时间,并保存必要的书面文件作为本院审核仲裁员工作小时的依据。
三、仲裁费用与仲裁员报酬预交
16.立案时,当事人已经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原则上由本院参照本院仲裁收费有关规定正常收取当事人仲裁费用。当事人预交的仲裁费用中,按本院《仲裁员及专家报酬管理办法》计算应发仲裁员报酬的金额作为当事人预交的部分仲裁员报酬。
17.本院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通知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并于裁决作出前完成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况,预付款通常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50%的原则预交,一方当事人未按期预交的,本院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补足。
18.在确定预付款交纳时间和金额时,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已确定的小时费率情况;案件复杂程度;仲裁员可能花费的审理时间;各方当事人的配合情况等。
19.若各方当事人均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预付款,仲裁庭可决定中止对相关请求的审理或者中止仲裁程序;若预付款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纳,仲裁庭有权决定相关请求视为撤回或者终止整个仲裁程序。在上述情况下,不影响当事人在另一程序中重新提起相同仲裁请求的权利。
20.如案件涉及增加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费用预交方式按本细则第16条执行。
四、报酬的结算与承担
21.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仲裁员应向本院提交计算的工作小时并作必要说明。
22.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本院将每位仲裁员的小时费率、工作小时计算和当事人预付款支付情况通知当事人。本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分阶段支付仲裁员报酬时作出上述通知。
23.当事人未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对仲裁员工作小时计算提出异议的,本院按照仲裁员计算的工作小时、依据适用的小时费率确定并结算仲裁员报酬。如果当事人交纳的预付款在支付仲裁员报酬后仍有剩余,本院将在征求仲裁庭意见后,将剩余部分预付款退回当事人。
24.在发生仲裁员更换的情况下,被更换的仲裁员可以根据其工作情况要求获得相应报酬,本院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被更换的仲裁员因没有按照本院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要求履行职责被更换的,本院有权视情况减少或不予支付其报酬。
25.仲裁庭有权依据仲裁规则和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裁决书中就当事人预付款的实际承担作出裁决。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已经支付的预付款的承担作出部分裁决。
26.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程序因故终止的情况下,本院将参照上述23条规定进行仲裁员报酬的结算。
五、工作小时异议程序
27.当事人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对仲裁员工作小时提出异议,并附具体的事实理由及证明材料的,本院应予以受理,并对仲裁员的工作小时数进行复核。除非当事人和仲裁员另有约定或本院认为有必要采取其他方式,审核工作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并在相关书面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28.如审核结果认为仲裁员工作小时计算不合理,本院有权参照审核结果对仲裁员工作小时进行调整,并决定最终的工作小时,但不得增加仲裁员的工作小时。
29.审核工作正式结束前,仲裁员可主动调整计算的工作小时,当事人对仲裁员调整后的工作小时未提出异议的,审核程序终止。
六、裁决书留置
30.如果当事人支付的预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仲裁员未付清的报酬,除非仲裁庭有相反的决定,本院有权留置裁决书。当事人共同或由任何一方付清上述报酬后,本院根据仲裁庭的决定将裁决书发送当事人。
31.裁决书被留置不影响其作出与生效。当事人因未付清仲裁员报酬而无法取得裁决书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七、特别说明
32.仲裁员为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等,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仲裁员报酬。
33.本院对本实施细则的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
34.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